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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12-03
来源: 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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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 12 - 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8日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系统修改,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平等保护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其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上调成为《决定》亮点之一。据悉,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的出台,对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待修改完善。《决定》明确对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决定》还列举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决定》对《解释》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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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正式生效,其中对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予以了明确,对合法利息、利息的高低、非法利息等问题都做出了规定,但在实务中怎样操作,很多人仍然存在疑问。本律师就具体的规定及法律适用做出阐述。一、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一)约定逾期利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我国法律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自愿、诚信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规定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借款期内未约定贷款利息,但并不会影响主张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不聘请律师,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不明确,能争取到的利益在起诉状中没有显示导致法院不支持,这一点专业律师会发挥非常大的作用。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借款期限及逾期内均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法院一般会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如果只约定了借款期限的利息,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遇到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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