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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东司法实践,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管其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基本上都按劳务关系处理。广东高院最近(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一个再审判决仍坚持这个观点,并且撤销了广州中院另外一个认定劳动关系的二审判决,且高院史无前例的在判决书中就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用工关系做了详细分析。陈阿妹,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系广州某清洁公司员工,公司于2012年1月3日成立。2015年10月17日,陈阿妹达到50周岁。2016年7月31日离职。2016年8月8日,陈阿妹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16年7月31日前和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养老金损失等诉求。该委于2016年8月12日以申请人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陈阿妹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3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一、陈阿妹与公司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陈阿妹的其他诉讼请求。陈阿妹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依据,陈阿妹达到50岁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仍属劳动关系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陈阿妹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公司则主张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依据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只要满足这一事实,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
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 (摘录)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于欢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裁判要点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2014年7月28日,苏某及其丈夫于某1向吴某、赵某1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至2015年10月20日,苏某共计还款154万元。其间,吴某、赵某1因苏某还款不及时,曾指使被害人郭某1等人采取在源大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办公楼前支锅做饭等方式催债。2015年11月1日,苏某、于某1再向吴某、赵某1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另外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某1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53号本院认为:本案再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协议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是否绝对无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但因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审理一审案件范围的分工,其主要立法目的是在贯彻审级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各级法院职能的合理定位及工作量的平衡,且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会随着社会发展、各地法院受案状况等因素而不断调整,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期。因此,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并非绝对无效,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为由否认其法律效力,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认定。本案中,曾冬青与林荣达二人在借条中明确约定“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而晋江市系曾冬青的住所地,双方合意选择晋江市人民法院作为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确有在该法院所在地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法律应维护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原二审裁定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将当事人在地域上选择管辖的真实意愿结合级别管辖规定,确定由晋江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238号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渤海公司与庆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既约定地域管辖又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为皇姑区人民法院,虽然案涉《借款合同》的标的额超出皇姑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双方所约定的级别管辖应属无效,但是不能因此认定关于地域管辖的约定也当然无效。《借款合同》载明:“签订地点:沈阳市”,庆丰公司上诉主张合同签订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但是其依据仅为该公司...
一、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是否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却是有争议的。现行实务做法是,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
1《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中国人大网)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2.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发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3.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如国家...
案例要旨  一、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二、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德力西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博恩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德力西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江苏博恩公司未将剩余货款给付德力西公司,构成违约,故对于德力西公司要求江苏博恩公司支付货款777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上诉人德力西公司要求被上诉人冯军、上海博恩公司对江苏博恩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9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理应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以促进资本的有效利用,但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以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债权人债权的结果。根据德力西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博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验收、付款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看,江苏博恩公司与德力西公司的债权债务在江苏博恩公司减资之前已经形成。德力西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已经留下联系地址及电话信息,且就现有证据不存在江苏博恩公司无法联系德力西公司的情形,故应推定德力西公司系江苏博恩公司能够有效联系的已知债权人。虽然江苏博恩公司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故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也使得德力西公司丧失了在江苏博恩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根据现行《公司法》之规定,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同时负有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尽管公司法规定公...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
有车族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绝大部分都依赖保险和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如果有异议怎么办?很多朋友都挠挠头,不知道如何处理,甚至咨询法律人士之后,再去处理却过了时效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被侵害方如何有效的收集证据?哪些证据能作为呈堂证供?为将来的诉讼做好准备,也是极其关键的。为此,我们总结了交通事故的两大部分重要内容:一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表,二是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供大家学习和参考。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时限表(2019)更新依据:2017年9月19日由国务院法制办主办的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交警队做出相应记录之日起几日内做出决定是否受理决定?3日内2、交通事故,如果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委托时限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几日内委托?3日内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几日内委托?3日内检验、鉴定的时限不超过多少日?30日超过30日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多少日?60日检验、鉴定报告自交管部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几日内送达?2日内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几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3日内3、检验、鉴定后车辆、行驶证、扣押的物品自结论确定之日起几日内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5日内4、尸体检验结束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10日内如果是无名尸的话,应当刊登认尸启示,一般期限是多少日?30日5、事故认定书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几日内做出?10日内交通肇事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之日起几日内做出?10日内逃逸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的,自接到申请后几日内制作认定书?10日内需要...
一、什么是工伤工伤是指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和或者不良因素造成的职业病伤害。二、工伤的种类1. 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⑴轻伤;⑵中度伤;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⑸危重、存活和不明。2.按致伤因素分类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三、《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8日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系统修改,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平等保护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其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上调成为《决定》亮点之一。据悉,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的出台,对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待修改完善。《决定》明确对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决定》还列举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决定》对《解释》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所以司法鉴定结论书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当然会摇头,那么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作为当事人为什么不服,无非是司法鉴定有违法之处而结论对自己不利。那么怎么来看待这种不利因素呢?一方面是鉴定程序违法,当事人感觉不公正;二是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人不能信服结论正确性;三是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时间过长,鉴定结果客观真实性受怀疑;四是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专业性正确性难以让普通人理解;五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执业现象多发。以上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出发点,也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表现。简言之概括,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到一份完全没有法律瑕疵的司法鉴定结论。所以,我们也总结了一些审查司法鉴定结论及应对的方法。先说审查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气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三)鉴定标准适用。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裁判尺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赞成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正式生效,其中对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予以了明确,对合法利息、利息的高低、非法利息等问题都做出了规定,但在实务中怎样操作,很多人仍然存在疑问。本律师就具体的规定及法律适用做出阐述。一、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一)约定逾期利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我国法律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自愿、诚信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规定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借款期内未约定贷款利息,但并不会影响主张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不聘请律师,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不明确,能争取到的利益在起诉状中没有显示导致法院不支持,这一点专业律师会发挥非常大的作用。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借款期限及逾期内均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法院一般会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如果只约定了借款期限的利息,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遇到这种情...
导读上访并不禁止,但需要理性上访,否则得不偿失,甚至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文介绍了31中非理性上访的后果,以供阅读。一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二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五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案件胜诉之后,债权人怎样才能拿到钱?法院执行又是怎样的流程?哪些是执行法官可以做的,哪些又是不能做的?正文:3316字 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来源 | 上海高院执行局作为一名执行局干警,常常能听到这样的提问:“法官,我官司打赢了,可是迟迟拿不到钱,该怎么办?”“法官,你们凭什么冻结我的银行账户?”“他要是再不还钱,你们就去执行他全家呀!”那么,案件胜诉之后,债权人怎样才能拿到钱?法院执行又是怎样的流程?哪些是执行法官可以做的,哪些又是不能做的?今天,就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为你揭开法院强制执行的“神秘”面纱,带你了解执行立案、准备和财产查控流程,看看执行法官如何处置财产、采取措施,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一、执行立案篇立案条件  1    法律文书已生效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  2    当事人未履行   3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对于超过二年后申请执行的,可以立案,法院不主动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适用时效规定进行裁判。即当事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否则法院不主动审查。  4    由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员移送执行程序并不自动开始,一般需由当事人申请,也有由审判员移送的情形(例如执行诉讼费的案件由审判员移送执行)。二、执行准备篇执行法官拿到执行案件后,将进行以下准备工作:01、检查案件信息  1    检查执行依据是否生效实践中常出现申请人并不知道被执行人已经上诉,因此需再次核实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如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是否上诉、公证债权文书是...
刑法篇1、喝酒、吸毒之后千万不要开车,一旦开车被查,危险驾驶罪给你留下一辈子的烙印。2、开车途中如果撞到人,不要惊慌,第一时间拨打报警和叫救护车,救人第一,否则只要构成重伤,负主责以上,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也是犯罪。3、信用卡好用,但是要及时还款,跟银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要欠款超过5000、被银行催款两次、超过三个月不还,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要以为变更联系方式银行找不到你就万事大吉了。4、某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超过一定的数量,是会构成开设赌场罪哦,一旦查出,赌资是要上缴国库的哦~5、小朋友,千万不要太社会,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抢零花钱是要构成抢劫罪的哦~6、一言不合能BB千万别动手,动手代价大,赔钱是小,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可不是闹着玩的!7、废品收购、垃圾分类利国利民,但是千万擦亮眼睛,不要装糊涂,如果明知是不法所得还进行收购,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然,路边有人神态诡异的1000元卖给你IphoneX的时候,千万不要贪便宜!8、相约自杀万万干不得!一旦别人先行一步,你却突然反悔了,赶紧报警救人,否则故意杀人罪让你无处后悔。9、维护民族团结,从点滴做起,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可是要构成犯罪的。民法篇10、如果你手头宽裕出借资金给他人,一定要记得“先小人后君子”,书写《借条》是极其必要的!而且别不好意思写利息(月息2分以内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不写,将来想要都没有。再亲密熟悉的人也要把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复印件附上,否则我保证你将来哭都找不找地方。11、身份证丢失及时补办登报声明,千万别不当回事,一旦被别人盗用,将来你就是冤大头、替罪羊。12、不管买啥,一定要注意收据上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你不确定将来一定履约,那就选“订金”,否则,你的一念之间或许是半年积蓄。当然,如果你确定将来肯定会守约,那就大胆按照合同标的额的20%缴纳定金吧!如果对方一旦违约...
合同纠纷法律服务是金契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金契律师事务所民商部律师团队先后承办了大量国内外合同纠纷典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的合同纠纷案件、矿产资源整合、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买卖、公司股权关系设立转让等合同纠纷案件、对相关的公司法务、有价证券法律事务、金融资产处置等法律实务也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谙熟四川各区法院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和合同纠纷判例,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具备娴熟的执业技巧,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    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买卖合同(含违约责任和质量责任)纠纷    工程合同(房地产开发、建筑承包、建筑劳务合同、装修合同、招投标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含一般租赁合同、集体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纠纷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运输合同(物流合同、公共交通运输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贷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公司加盖的公章,因此,合同相对方就要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私下行为。合同相对方不能证明的,公司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关于《回购股权通知》上蓝宁的签字是否是履行保利天然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问题置信公司认为,其选择的是《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第二种投资汇报方式,支持其观点的关键证据是保利天然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蓝宁在置信公司发出的《回购股权通知》上签字同意。本院查明的事实是,置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强对这一过程的陈述是,其安排人将盖上置信公司公章的《股权回购通知》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保利天然公司,后收到保利天然公司邮寄回来的《回购股权通知》,上面有保利天然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宁的签名及“同意”二字,落款时间是2011年10月6日。证人蓝宁到庭作证的陈述是,《回购股权通知》上蓝宁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同意”二字及落款的时间是其本人所写。蓝宁还陈述称,具体签字过程记不得了,应该是保利天然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回购股权通知》上报给他,他签的字。在问到保利天然公司的办文程序时,蓝宁的陈述是,公司对《回购股权通知》这类的文书,应该有回函,并加盖公司的印章。置信公司认为,蓝宁在《回购股权通知》上的签字是真实的,落款时间是2011年10月6日,当时蓝宁是保利天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即使《回购股权通知》上没有保利天然公司的公章,蓝宁的签字行为也是代表保利天然公司的职务行为,保利天然公司应受《回购股权通知》的约束。保利天然公司认为,蓝宁在《回购股权通知》上的签字并不能代表保利天然公司,理由是:第一,《回购股权通知》仅有蓝宁签字,无保利天然公司盖章,不符合双方合作的一贯作法。在本次双方合作过程中,双方均保持谨慎态度,来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付款、收款的汇款单回执、收据及股东会、...
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1、无合同不交易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2、有行动必留痕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面凭证。3、慎用善用公章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4、慎用授权文书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5、离职通知相关客户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6、撤销问题合同注意时效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7、注意定金条款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
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何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这就要分析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据此,买卖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2)如果是不动产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的,以办理特定手续后转移。(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其中,办理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那么,对于车辆买卖未经登记情况下如果转移了占有,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
民间借贷法律服务是金契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金契律师团队专注于民间资本融通市场,擅长代理借款、货款、欠款等应收账款催告及诉讼业务,办理国内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及诉讼保全,协助订立可执行的谈判方案,以专业高效的团队,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更专注:只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海量真实案例研究,理论与实务结合        团队亲办千余案件,经验丰富更专业: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        严格把控案件质量,团队协作办案        办案流程标准化更用心:咨询问案,律师解答毫无保留        专业律师,一对一贴心服务        我们绝不做虚假承诺
金契律师答:属于恶意欠薪犯罪,该罪指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已经单独设立。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欠薪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打击。建议您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管。又问:请教金契律师:国企恶意欠薪犯罪吗?当然也是犯罪,法律面前不应当分国企私企,理应是平等的。
金契律师事务所综合部熟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规定及运用,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有丰富的代理经验,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为当事人所遇到的问题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坚定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与公权力机关抗衡的信心。   此外,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实行“不告不理”、“举证倒置”原则,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诉讼制度这样的特殊安排,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举足无措,金契律师事务所综合部在这个阶段可以及时的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帮您制定可行的维权方案。
金契律师事务所刑辩部由专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的执业律师组成,提倡并践行团队精神,整合集体智慧和资源,保证刑事诉讼部的案件质量,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金契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卓有成绩,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并因此形成了良好的人际、业际关系,在当事人、学术界、国家机关中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    服务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进行职务犯罪预防、高管职业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   审判阶段为被告人辩护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辩护: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代理申诉案件: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代理: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受害人举报、指控犯罪,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Gold medal service 金契金牌服务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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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团队: 金契律师团队是中国大陆第一个专注学校创新、致力于推动普通学校卓越发展的教育影响力平台。它聚集中国乃至全球最杰出的学校课题专家和一线校长教师,搭建专业团队,聚焦前沿研究,提炼办学智慧,于学校教育的重要领域和核心环节展开研究与服务,在学校治理机制、文化战略、教师成长、课程与活动、空间与环境设计等方面,构建价值提升与优化服务体系,为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创新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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