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扫一扫浏览:
  • 官方微信
  • APP安卓版
  • APP苹果版
全国咨询热线:(028)86113255

最高院经典判决明确:证人证言具有易变特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予采信!

发布时间: 2020-07-24
浏览次数: 236

最高院经典判决明确:证人证言具有易变特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予采信!


来源:法律公园

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高院经典判决明确:证人证言具有易变特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予采信!

.....................................................................

核心裁判观点:

1、资金往来未注明用途的,则资金往来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委托投资、共同投资、赠与、借款、还款等等,他人很难判断当时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特别提示:资金往来最好注明用途,比如某日合同货款、律师费、委托理财等等。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证人没有直接参加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证据,故其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3、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者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害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特别提示:除非亲眼所见正在发生的事实,否则证人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予采信。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4,合同签名页是独立的,与合同其他内容不连接,不能确定是否为合同原件。

特别提示:签署合同一定要盖骑缝章或在骑缝上签字,否则极有可能被换页。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96号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案情简介: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婧诉王昊、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刘婧诉讼中主张,其为登记在王昊名下的江苏圣奥公司股权实际出资人,其与王昊之间为代持股关系,请求确认其为股权所有人,王昊配合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刘婧提交的证据主要有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证人证言,其他书面证据材料等。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其中,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证明刘婧于2008年5月13日和6月10日向王昊银行账户两次汇款650.4万元和4487.76万元,王昊在收到该两笔款项后于当日即汇入江苏圣奥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在该公司的股权出资及增资。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对于汇款的用途问题:


刘婧向王昊汇款,但未说明汇款用途,也未能提交具有委托王昊认购江苏圣奥公司股份内容的其他证据。王昊以自己名义使用了汇款资金,认购了江苏圣奥公司股份,并以自己名义在江苏圣奥公司登记股东和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诉辩意见,王昊也有向刘婧的汇款行为,刘婧与王昊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存在特殊关系,其间多笔高额资金往来未以人们通常习惯的方式留下建立法律关系性质的凭证。由于资金往来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委托投资、共同投资、赠与、借款、还款等等,他人很难判断当时刘婧和王昊之间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其真实意思表示。王昊收到刘婧汇款资金后已经将货币资金转换为股权财产,财产形态的转换是基于王昊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完成的,刘婧没有提供其参与处分将其汇款货币资金转换为股权财产形态的证据,其可以依法向王昊主张货币资金债权,但据此主张股权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


刘婧提交的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能够证明存在资金流转关系,但仅凭其汇入王昊账户的该两笔资金在数额和时间上与王昊向江苏圣奥公司的投资相吻合的事实,难以认定刘婧和王昊对资金的用途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不能根据资金流转的事实推定刘婧委托王昊并以王昊名义向江苏圣奥公司投资。刘婧上诉主张王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间存在借款关系,但原审法院却以不能排除王昊借款出资为由作出否定委托投资关系的认定是错误的。因刘婧向王昊汇款未说明用途,故关于该笔资金的用途有多种可能,原审法院仅列举借款的一种可能,并同时作出刘婧汇款的性质并不能必然、排他地认定为出资的论证,未进一步落实该笔款项是否为借款关系,并无不妥,原审法院关于仅凭往来资金款项不能推定委托出资关系的观点正确。


二、对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


刘婧提交的证人证言涉及的证人主要有江苏圣奥公司财务经理、法务总监、公司原股东,刘婧另案委托代理人,兰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王昊均以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否认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刘婧和王昊均参与江苏圣奥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经营管理,王昊主张证人与刘婧或者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理由合理。民事主体之间建立法律关系需要各方当事人本人自愿并达成共同意思表示,他人直接替代建立法律关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证人没有直接参加王昊与刘婧设立法律关系的证据,故其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在本案中,刘婧陈述其与王昊之间为代持股关系,其为江苏圣奥公司股东,而在其与石光强的纠纷案件中,刘婧、王昊、江苏圣奥公司一方的诉讼观点是否认其间存在代持股关系,刘婧对此解释为诉讼策略的需要及系受王昊主导影响。可见,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者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害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


在二审期间刘婧追加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王昊向刘婧转让江苏圣奥公司股权,但该协议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王昊与刘婧签名页是独立的,与合同其他内容不连接,不能确定是否为合同原件;第二,协议载明的签约日期为2008年1月16日,而江苏圣奥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才设立,即上述协议签订时江苏圣奥公司尚未成立。基于该协议存在的上述问题及刘婧不能说明一审未提交该证据材料的正当理由,本院难以认定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对此不予采信。刘婧提交的长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证明和其他境外法院证据材料等,其内容与刘婧在本案中的主张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刘婧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王昊不予认可其真实性,因本院难以核实复印件的真实性,故所涉及的复印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王昊为江苏圣奥公司登记股东,以股东身份完成出资、增资、分红及股权转让行为等。王昊取得的股东身份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刘婧在诉讼中主张其与王昊之间存在代持股关系,证据不充分。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单方法律行为不能建立委托代持股份关系。本案中刘婧未提交其与王昊之间关于建立委托关系或者代持股关系的协议,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与王昊之间对委托关系或者代持股关系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其间实际形成了事实上的代持股份关系。因刘婧在本案中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提交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具有排他性,举证不具有优势,其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昊与刘婧之间的资金往来实际存在,其资金关系可以另行解决。本院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相关推荐 More
2022 - 04 - 21
点击次数: 1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 及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会发布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2晋级原则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4.4门类划分  4.5条目划分  4.6等级划分  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A.5职业病内科门  A.6非...
2022 - 03 - 07
点击次数: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2月24日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
2022 - 01 - 18
点击次数: 6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详情如下: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一、居民收入情况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比2019年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4.3%,两年平均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1%。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201/t202201...
扫一扫关注微信
扫一扫下载APP安卓版
Copyright ©2005 - 2017 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仿冒必究!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