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扫一扫浏览:
  • 官方微信
  • APP安卓版
  • APP苹果版
全国咨询热线:(028)861132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8-10-08
浏览次数: 19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18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第十一条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十条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摘)

相关推荐 More
2023 - 03 - 15
点击次数: 36
芬兰免学费高中项目芬兰高中公费留学,给你不卷的未来,免费读芬兰高中!享受世界一流教育!2021年开始,芬兰把义务教育的年限延至18岁,并提供完全免费的高中教育。因此在芬兰读高中,每年只需要花费基本生活费6万人民币左右,性价比超高!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芬兰高中留学!芬兰免学费高中项目芬兰共有380所高中,目前参与合作招收国际生免学费项目的有近百所,并且数量在不断增加,目前全球每年招收3000-5000名学生。英文作为芬兰高中的基础课程,参加该项目的学生首先要通过英文的在线面试,主要评估学生的英文基本沟通能力以及独立能力,通过面试的学生才可以正式参加后续芬兰语言学习。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时间合理安排芬兰语在线学习。最快半年内可以修完芬兰语课程达到入学条件。申请请芬兰高中的条件和流程录取条件:初中在读(或初中毕业以上)或高中在读。平均成绩80%以上且英文口语具备基本表达能力。通过申请英文面试。申请...
2022 - 04 - 21
点击次数: 1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 及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会发布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2晋级原则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4.4门类划分  4.5条目划分  4.6等级划分  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A.5职业病内科门  A.6非...
2022 - 03 - 07
点击次数: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2月24日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
2022 - 01 - 18
点击次数: 6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详情如下: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一、居民收入情况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比2019年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4.3%,两年平均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1%。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201/t202201...
扫一扫关注微信
扫一扫下载APP安卓版
Copyright ©2005 - 2017 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仿冒必究!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