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功底?对“功底”两个字的理解也有各种各样的解读。我前几年写过几篇文章,批评现在的大学教育。因为我是搞教育出身的,我太了解中国教育制度的失败之处了,尤其是法学教育。我们在学校里到底学了什么?大家每个人都可以自省一下,我们在学校读本科、读研、读博士,学了什么?我一再告诫我的学生,学习法律要掌握的是它的精髓、本质,或者说原理和原则,这才是最关键的。我们绝不能停留在一些皮毛的认识上,只是机械地对法条的熟练掌握,那是没有用的。
实践证明,到今天为止,我们很多控辩审三方面的专业人员,在最基本的原理、原则上还是经常犯错误。比如说举证责任是最基本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这个道理谁都懂,这个概念谁都会说,但是在许多具体案件当中还是会经常出现低级错误。
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彭宇案,这是民事案件。在彭宇案出现的前十年,同样在南京出现了一个跟彭宇案类似的案件,当时中央台请我去做点评,事先没有告诉我案情,到了演播室了,跟我说案情,叫我点评。幸好我很慎重,我说你这么说还不行,在中央台做点评我得负责任,能不能放一放庭审的记录?我看了一下记录,一个中年妇女是案件的原告,她起诉的理由是,她在一个闹市区看到了一个摔倒在地的老太太,她做好事用自行车把她驮到医院,帮她挂号,还办理了住院手续,预付了2000元。办好以后老太太的子女都来了,结果老太太和子女们都一口咬定是她撞倒老太太。经过了半年多的争论,老太太病也好了,花了2万多元的治疗费。其间,她跟老太太子女要垫付的2000元住院费,而老太太则要她赔付2万元的治疗费。后来,这个妇女把老太太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垫付的2000元。法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让原告举证没有撞倒老太太,原告找了三个证人也没说清楚到底撞没撞到,然后再让老太太举证证明她被这个妇女撞到,老太太也找了三个证人也说不清楚,最后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当时,中央台想让我作为专家点评,批评这位妇女撞到人了不给钱,而且还耍赖。大家想想,这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错在什么地方?这个法官只知道谁主张谁举证,他不知道主张什么举什么证。后来这个低级错误10多年以后在彭宇案中又犯了。在彭宇案正在讨论得如火如荼的时候,在最高院审判理论研究会的年会上,多数的法官还在为彭宇案的法官叫屈。当时我很气愤,我在会上就跟他们讲,我说你们用一个错误的判决导致了全国公众道德的沦丧,“雷锋”没有了,做好事没有了,人倒都不敢扶了,多负面的社会效应啊!记得当时参会的王利明、张卫平等几位学者与我的观点一致,但多数法官都不理解。接下来,经过全国讨论以后,深圳市率先立法,明确规定凡是发生这种情况时由被救助者举证,应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但是,不久后,四川又发生了一个同类案件。三个小学生扶一个老太太,又被老太太给赖上了,结果判三个小学生不负责任。这个判决没有错,但是,反过来,却把老太太的儿子抓起来拘留了,说他敲诈勒索。大家想想,又犯了另一个错误,你认定这三个小孩撞倒老太太证据不足,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有问题的。可是你认定这个老太太和她儿子讹诈,证据就足了吗?大家注意到没有,前几年春晚有一个很有名的节目,是一个骑自行车的人和倒地的老太太发生纠纷。这个节目我一直认为设计得非常好,把整个场景描绘到最后谁都是好人。老太太先是咬定骑车人撞倒了自己,后来明白过来了就认错了。这说明有的时候人会发生某种幻觉的,老太太未必就是坏人,她受到猛烈刺激后可能会误认为你把她怎么着了,明白过来以后有可能就好了。那么,这就不能排除老太太对小孩产生误解,而并非成心讹诈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理由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又把老人的儿子抓起来?一定要非此即彼吗?
同理,现在我们排除非法证据为什么这么难?正因为你要排除非法证据,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就有可能面临着承担刑讯逼供的责任。但是实际上,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是认为有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就要排除,那么可能性能等于必然性吗?能否依据可能性就给办案人员定罪呢?如果只有可能性,即使排除了非法证据,也不应给办案人员定罪。因为追究刑讯逼供罪的责任也同样要依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认识到这一点,是不是就能减少很多排除非法证据的障碍呢?
这些都是常识性的问题,是基本的原理、原则,但是很多人,很多时候却不明白。我特别希望大家能回过头,重温一下法理学,注重掌握法律的原理、原则,包括部门法的原理、原则。去年我们京都所专门请了社科院的法理学专家李步云老先生给我们讲了一次法理课,目的就是要回过头来学学这些基本的原理、原则,深入理解一下法律的精髓。法律条文谁都会背,现在信息这么发达,现翻也来得及,但是法律原理必须搞清楚,这就是功底。没有这个功底,你读了多少本书都没有意义。
所以,我们要把律师做好,首先要把法理学好,要把原理、原则学好,照葫芦画瓢、照猫画虎永远画不像,越描还越黑。我们很多冤假错案的出现,与对法律原则的错误理解有很大的关系。做律师也同样不能犯这种错误,而且我们还要善于帮助其他人纠正这种错误。
我一再强调,一定要有深厚的功底,否则成不了一个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