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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日期: 2018-11-08
浏览次数: 1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裁判尺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赞成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突出党中央提出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要求,并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表述保持一致,建议将案件类型明确为知识产权案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决定名称修改为“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并将草案第一条和第二条中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修改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意义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重大部署。近日,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需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迫切需要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突出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三是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的需要。专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在现行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的问题。将该类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案件类型


从我国审判实践看,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垄断等。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意义也更为重要。《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条关于案件类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我国法院的职能、编制、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特点、数量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等问题。


(二)关于审级


依照现行法,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集中审理专利等上诉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明确上诉程序等问题。


(三)关于法律衔接


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既涉及本决定所称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案件,又涉及著作权、商标等案件,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作为新法施行后,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对其他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仍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迄今为止,世界上10余个国家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均采取“国家层面、高等法院、主审专利”的设立模式,设立目的主要在于,加强专利保护,解决因不同审理法院法律适用差异而导致的裁判冲突。


作为先行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文章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摘录: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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