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摘)
发布时间: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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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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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东司法实践,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管其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基本上都按劳务关系处理。广东高院最近(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一个再审判决仍坚持这个观点,并且撤销了广州中院另外一个认定劳动关系的二审判决,且高院史无前例的在判决书中就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用工关系做了详细分析。陈阿妹,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系广州某清洁公司员工,公司于2012年1月3日成立。2015年10月17日,陈阿妹达到50周岁。2016年7月31日离职。2016年8月8日,陈阿妹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16年7月31日前和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养老金损失等诉求。该委于2016年8月12日以申请人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陈阿妹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3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一、陈阿妹与公司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陈阿妹的其他诉讼请求。陈阿妹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依据,陈阿妹达到50岁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仍属劳动关系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陈阿妹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公司则主张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依据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只要满足这一事实,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