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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摘)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8
按照广东司法实践,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管其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基本上都按劳务关系处理。广东高院最近(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一个再审判决仍坚持这个观点,并且撤销了广州中院另外一个认定劳动关系的二审判决,且高院史无前例的在判决书中就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用工关系做了详细分析。陈阿妹,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系广州某清洁公司员工,公司于2012年1月3日成立。2015年10月17日,陈阿妹达到50周岁。2016年7月31日离职。2016年8月8日,陈阿妹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16年7月31日前和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养老金损失等诉求。该委于2016年8月12日以申请人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陈阿妹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3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一、陈阿妹与公司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陈阿妹的其他诉讼请求。陈阿妹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依据,陈阿妹达到50岁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仍属劳动关系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陈阿妹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公司则主张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依据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只要满足这一事实,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
来源: 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摘录)
发布时间: 2018 - 09 - 20
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 (摘录)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于欢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裁判要点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2014年7月28日,苏某及其丈夫于某1向吴某、赵某1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至2015年10月20日,苏某共计还款154万元。其间,吴某、赵某1因苏某还款不及时,曾指使被害人郭某1等人采取在源大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办公楼前支锅做饭等方式催债。2015年11月1日,苏某、于某1再向吴某、赵某1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另外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某1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
来源: 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19 - 08 - 14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53号本院认为:本案再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协议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是否绝对无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但因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审理一审案件范围的分工,其主要立法目的是在贯彻审级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各级法院职能的合理定位及工作量的平衡,且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会随着社会发展、各地法院受案状况等因素而不断调整,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期。因此,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并非绝对无效,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为由否认其法律效力,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认定。本案中,曾冬青与林荣达二人在借条中明确约定“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而晋江市系曾冬青的住所地,双方合意选择晋江市人民法院作为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确有在该法院所在地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法律应维护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原二审裁定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将当事人在地域上选择管辖的真实意愿结合级别管辖规定,确定由晋江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238号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渤海公司与庆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既约定地域管辖又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为皇姑区人民法院,虽然案涉《借款合同》的标的额超出皇姑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双方所约定的级别管辖应属无效,但是不能因此认定关于地域管辖的约定也当然无效。《借款合同》载明:“签订地点:沈阳市”,庆丰公司上诉主张合同签订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但是其依据仅为该公司...
来源: 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摘)
发布时间: 2019 - 01 - 24
一、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是否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却是有争议的。现行实务做法是,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
来源: 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摘)
发布时间: 2019 - 01 - 10
1《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中国人大网)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2.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发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3.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如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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